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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3 條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
命具結以代釋明。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