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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