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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71 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
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