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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70 條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
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