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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8-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