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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7-3 條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
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