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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6-4 條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