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6-4 條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