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6-2 條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 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