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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1-2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 意見。 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