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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