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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3 條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行之。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
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