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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0 條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