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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15 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
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