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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4-1 條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
,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
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