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1 條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