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 條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 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