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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6 條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
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