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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4 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
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