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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 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 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