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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
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