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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5 條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 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