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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
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