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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 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