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63 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 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 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