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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63 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
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
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