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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8 條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