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7 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 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 ,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