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 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