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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
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