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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3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