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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2 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