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 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