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