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