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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0 條
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
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