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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77 條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 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