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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