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65 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 ,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