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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
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