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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1-1 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
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