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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9 條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 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