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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7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
,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