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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6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
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