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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31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
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