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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