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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