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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2 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
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
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