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29 條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