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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28 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