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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23 條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 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