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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5 條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
,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